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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能的跨省置换,还要发挥好听证会的监督机制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986次   作者:中国建材报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关闭】

  水泥产能的跨省置换,审批权虽然在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但在审批公示前,引入听证机制,充分征询行业专家、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对弥补“产能置换”中存在的漏洞、缺失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会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广为大家熟知的听证,多是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价格听证会,如供水价格听证会、天然气价格听证会。听证会的出现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接受了来自权力机关以外的声音的介入,广泛听取了民意,听证会以一种柔性的方式化解利益相关方的矛盾,更有效地发挥监督机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至于“产能置换”,它源于2009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其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只有通过等量置换落后产能,方可建设新的生产线”。从处理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关系上看,“产能置换”是一个不错的政策选择。既满足了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又符合市场规律,满足了产业升级的需要,为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预留出了空间。

  但在随后几年的执行过程中,“产能置换”与政策导向相悖的现象出现了,一些区域水泥产能是越淘汰越多。有的水泥窑早已荒废,又“偷梁换柱”置换成新建项目,摇身一变成为“有效产能”。还有的批小建大,比如新建置换项目报批的是2000t/d,而在建设中却擅自增加水泥窑的直径,产能可以达到3000t/d,导致置换后的产能实际是增长了。

  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更好地化解水泥等行业的产能过剩,2013年,《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新项目,必须按照等量或减量的原则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为规范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2015年和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出台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了《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直到今年8月提出引入听证会机制,淘汰落后产能、缩减过剩产能的手段不断得到完善。从参与此次听证会的人员组成上看,有项目所在地管理者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主任作为陈述人,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直属单位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监察人,有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云南省水泥协会和来自企业、协会、设计院组成的专家团队,还有与项目利益相关的企业代表组成的利害关系人代表,同时还邀请了社会普通公众代表、旁听人和媒体记者,保证了参与意见的客观性和广泛性,最大程度保证了听证会的中立性和公开性。

  听证会在举行过程中也体现出五个优势:一是使得各级政府、投资方、利益相关方对建设项目达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避免利益集团间相互倾轧;二是畅通诉求渠道,使各种利益要求和行业诉求通过多渠道进入决策程序,避免各方力量为了各自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特别是排斥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三是形成纠错机制,通过广泛深入的听证能够发现漏洞和及时整改纠正,避免了决策中情况不明、缺少行业、专家意见的弊端;四是行业广泛参与,政府、协会、企业、高校院所、规划单位、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听证、表达意见,积极参与严肃执行产能置换政策;五是形成监督合力,凝聚各方面力量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

  中国水泥协会在承接此次听证会组织工作中,发挥了行业组织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坚持了协会组织的公益性,在听证会组织过程中,协会人员上下齐动,为此事奔走调研,体现了全国性行业组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此次听证会成为了今后开展听证会的一个样板,也开启了水泥异地产能置换新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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